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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评析及借鉴

2026-08-06 01:23:50

吴迪 张家玮 崔海莲

[关键词]韩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利益平衡;立法进路;韩国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 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24)02-046-08

[作者簡介]1.吴迪,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北京 100029)2.张家玮,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澳门 999078)3.崔海莲,女,朝鲜族,韩国首尔大学人文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韩国制度借鉴研究。(首尔 100744)

随着个人过度负债的情形日益严重,a债权人常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现实中债务人过度负债后往往缺乏财产而导致债务难以执行。b虽然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并以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予以惩戒,但是债务人在此种情形下反而更难筹措款项并清偿债务,进而彻底“自暴自弃”。因此,中国社会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免责机制来帮助债务人在市场上重获“新生”。

选择韩国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参照,主要是基于立法和文化方面的考虑。在立法上,韩国破产制度具有博采众长的特点。譬如,在出台破产法律时,韩国最先参考了日本的破产体系,采取分别立法模式来制定四部法律,c将破产清算、公司破产重整、个人重整及破产和解进行分类调整,破产免责则是由《破产法》进行规定。[1](27-30)立法的分散使得韩国债务人需要参照不同法律以处理破产事务,致使实践中经常发生公民因破产法律程序繁琐而放弃申请的情形,所以韩国在2005年借鉴美国破产法典的结构,将四部法律统一合并为《债务人重整以及破产清算相关法律》(以下简称《重整及破产法》)来提高破产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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